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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的保护

本科毕业论文,字数八千。满意绝对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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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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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作者:杨贵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3   现代社会,商标的使用空前广泛,一个具有良好商业声誉和较大影响的商标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
    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商标制度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完善商标法律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先后于1996年8月14日、2003年4月17日分别制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两个法律文件,从而建立并逐步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对商标使用者利益的巨大影响和强大的市场导向作用,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其予以特殊保护,我们国家也不例外,从目前来看,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以往成批认定、集中管理的做法,转而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国际惯例。
    就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言,既要严格认定标准和原则,又要重视驰名商标淡化保护问题和保护效应的搭便车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驰名商标法律规定的作用。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及其认定原则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称其为名牌或知名商标。
    但从法律上说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必须经过特定机关认定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名牌的含义则要广泛的多,他不仅包括了商标,还可能包括商品名称、商号以及地理标志等,而知名商标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表述声誉好,知名度高的商标时,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外,其他如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等也被使用,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将著名商标理解为声誉和知名度比驰名商标更高的商标,而美国1992年《州立商标示范法》则规定,著名商标是州一级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要比著名商标更严格、更高一些。
  在我国,一般理解是:知名商标指知名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在认定条件要比驰名商标松一些;著名商标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机关认定的地方名牌,其知名度要比驰名商标低。     自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70多年来,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但各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并不一致,相关的国际公约也回避了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从而使得对驰名商标的理解出现了很大的差异。
  我国于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从而在两个方面实现了概念上的突破。首先,在《规定》中确定了市场的具体范围,从而使判断驰名商标的地域标准得以明确,反映了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的发展方向。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相对较低,《规定》采用国内市场标准说,是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相符合的。
  其次,突破了驰名商标必须为注册商标的传统。根据传统商标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途径不外乎两种即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使用取得能更好的满足人们对公平的期望,但往往是在后商标使用人发现和筛选在先商标的成本增加并容易造成冲突,相对于注册取得缺乏效率。
    注册取得虽然能满足人们对效率的追求,避免使用取得的缺陷,但付出的必要代价则可能相对较大,因此,又缺少了公平。这就要求我们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实际上现在很少有国家实行绝对的使用取得或注册取得原则,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都力图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
    早在1911年修改后的《巴黎公约》中就明确了驰名商标不需要是注册商标。至此,驰名取得已经成为商标专用权产生的第三种途径。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国内立法理应与该公约一致。
  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将驰名商标的定义没有局限于注册商标,而是将其延伸到非注册商标,不仅弥补了《暂行规定》的缺陷,而且与我国的商标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新原则   在关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这一问题上,2003年发布并施行的《规定》调整认定原则,从以前的批量认定、集中管理转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政府在驰名商标的保护这一问题上的做法越来越理性和成熟。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一直以来所采取的模式,虽然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种模式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在这种模式下,在强调和突出行政机关作用的同时,不仅不能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予以充分保护,而且也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商标保护的宗旨不符。其次,这种保护模式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
    比如,一种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也许并不是驰名商标,但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市场运作后,事实上已经驰名,然而在成批认定、集中管理的模式下,很有可能就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这种认定模式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商标使用者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不是想方设法提高产品质量、完善服务体系,而是把巨大的精力花费在其他方面,其结果就是导致所谓的驰名商标名不副实,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001年底,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方面为我国的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政府加快了完善法制、规范行政行为的步伐。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上,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一直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所奉行的原则,因此,入世后,为了履行自己的承诺和尽自己作为一名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我国政府在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理所当然地也采取了这一原则和模式。
    况且,入世后,由于商标法律诉讼案件的必然增加,不管是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节约有限行政资源的角度,原有的认定原则和模式都是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依据其成长规律,可以推断在其形成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经纬问题即所谓的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
    首先,驰名商标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被大量侵权,无非是因为她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建立在商标高附加值之上的可观利益。驰名商标的认定离不开商标驰名这一基本事实状态,而一个商标从普通到驰名,都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有时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这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  比如,某一商标开始并不驰名,但在侵权时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试想,如果该商标在此时仍然没有被有关行政机关主动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如何又能得到保护呢?再比如,某一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由于被严重淡化而沦为了普通商标,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所有这些对只能提供事先主动保护的行政机关来说,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其次,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中还存在一个空间梯度的问题。如前所述,商标驰名是一个客观存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必然存在一个时间和空间的问题,驰名商标认定中的空间梯度就表现在一个驰名商标不可能同时在全世界所有地方都驰名。
  即便在同一地域由于驰名商标的定位不同,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因此,发生商标纠纷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给予驰名商标以法律保护,这类问题同样也只能通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方式加以解决。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过程中坚持驰名商标的市场化运作,反对现实生活中的买名牌现象。  当然,该原则并不完全排除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保护,但它又远远不同于原有的认定模式。
  它强调行政机关的被动认定保护,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判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当前,由于利益的驱动很多企业不是将精力投于产品质量提高,强化企业管理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造就所谓的驰名商标,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事实上无论是名牌还是驰名商标都需要企业通过持久的扎实努力才能形成,任何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问题   随着世界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因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驰名商标的淡化保护问题和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问题。
       (一)驰名商标淡化及其危害   驰名商标淡化俗称搭便车,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并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和识别作用、广告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
  由于驰名商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这种商标淡化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欺骗了消费者,同时还损害了同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市场运作法则所不能允许的。     (二)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问题   所谓搭便车,本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意指行为人未付出必要成本或只付出较小成本却依靠某种不易察觉和度量的便利条件获得了与成本或付出极不相称的利益。
  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主要是指由于某种认识及制度原因所导致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的滥用和误用,该行为使得非驰名商标与驰名商标获得了同等的法律保护,并进而凭借这种保护在排斥其它市场竞争者的同时获取法外利益。
    与驰名商标的搭车行为相比,这种行为更加隐蔽,危害性也更大,它通过对竞争规则的排斥,从根本上损害了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这在某些外国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表现的尤其明显。
  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某些外国不良企业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三、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的极大价值性,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等手段给予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加广泛的法律保护。
  对于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有三种理论认识:商品吸引力受冲淡说;来源地混淆说;无谓竞争说。基于不同的理论来源,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具体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良种不同情况。  在我国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束缚,市场主体商标意识淡薄,我国的驰名商标被抢注、买断或冷藏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以及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以为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立法工作。   其次,强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驰名商标法律诉讼案件。     再次,严格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
       主要参考资料   [1] 黄 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   [2] 唐广良:《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几个问题》载《中华商标》1998年第5期   [3] 张晓远、刘立峰:《驰名商标的界定及制度价值》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   [4] 朱兰春:《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及法律防范》北大法律信息网   [5] 程君轶:《简论驰名商标淡化保护问题》北大法律信息网   [6] 董保霖:《商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载《中华商标》2002年第8期 。

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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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不会啊

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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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标注册的程序 2001以前商标申请事务都在工商局商标科办理,由于近几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大增,工商局无力负担,通过改制,有步骤的放开。由国家商标局指定的、许可的有资质(中国商标网会公布全国具备资质的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公司办理。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  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15个月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
    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二)、商标注册费用 注册费用按类别按个数收取,每类每个商标为19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   (三)、商标注册需要的资料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身份证的复印件。
  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章。 (2)商标图样10张。若单独以文字申请,除字体有特殊要求外,可由我处代为制作。若单独以图形申请或含图形组合申请,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小于于5厘米(可以提供图样的电子版,由我处代为制作)。
     ★善意提醒:如果您是新申请商标注册的,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R”等),可以标注TM,否则将可能给您带来麻烦。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有问题可以联系MSN:hotredfrog@ (iprlawyers 上海 戚) 实施名牌战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本文论述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何正确认识名牌战略,探讨了如何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的问题 实行改革开放的中国 ,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1 996年 ,国内生产总产值达到 6 770 0多亿元 ;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 2 890亿多美元 1 ,已跻身于国际贸易大国之列。这与工业 生产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分不开。
  但是 ,应当看到 ,我国的产品仍然处在数量效益型 的状态 ,真正以质取胜的技术型精品并不多 ,国际名牌产品更是寥若晨星。  因此 ,企业要走向市 场 ,与国内外强者竞争 ,迫切需要实施名牌战略 ,以名牌争夺市场 ,争夺更多的消费者 ,提高我 国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
   一、市场竞争呼唤实施名牌战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 ,我国企业已从计划体制中挣脱出来 ,面向 多变的市场 ,开始进入品牌竞争时代。  在这种形势下 ,实施以名牌战略带动企业发展 ,对促进经 济增长 ,扩大我国企业的影响 ,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和地位 ,有着巨大的作用。
   1 。名牌成为人们消费追崇的商品 ,名品消费日趋旺盛。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人 们对物质产品的追求 ,已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 ,沿海发达地区向富裕型挺进。  对名牌商品的 消费 ,已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物质需求 ,增加了精神享受的成分。
  名牌 ,是高质量、高信任度、高 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的集中表现。使用名牌商品 ,消费者不但称心满意 ,而且会身价倍增 ; 同时是消费者地位、形象、富有的体现。因此 ,名牌商品代表了时代商品的新潮流 ,代表着商品 发展的方向。
    从消费结构分析 ,由于人们追崇名牌的心理趋势 ,名品销售日趋兴旺 ,已在诸多商 品消费结构中占相当的比重。据对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 31个大中城市“居民消费趋向”调 查表明 ,我国城市居民品牌意识明显增强 ,消费者心目中的最佳品牌与市场占有率居第一位的 品牌的吻合率达 90 %以上 ,耐用消费品在市场上知名度居前三位的品牌 ,市场占有率均在 6 0 %以上 2 。
    由此可见 ,名品正在担起市场与消费的主流与导向作用 ,前景广阔。 2。国际名牌涌入 ,人们企求中国名牌与之竞争。近几年来 ,我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 ,国 际名牌商品乘机大量涌入国内 ,冲击着市场 ,也冲击人们的消费观念。
  不可否认 ,不少国际名牌 其质量确实优于其它同类产品 ,这就使众多消费者宁愿多花钱 ,也为拥有国际名品而自豪。  比 如 ,日本松下、日立、索尼电器、金利来系列产品 ,德国奔驰轿车等一大批名牌已成为人们追求 的商品。
  一方面 ,国际名牌商品进入国内市场 ,使得人们大开眼界 ,获得享受 ;另一方面 ,国内市 场受到国外知名品牌的严重冲击 ,民族工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因此 ,人们呼唤企 业创出更多名牌 ,树立信誉 ,与外国名品竞争 ,占领国内市场 ;国际市场也在呼唤中国名牌 ,参 与竞争。
     3。名牌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致胜的法宝。无论从消费趋势还是从市场竞争角度 ,都明确提 出了实施名牌战略问题 ,名牌战略的根本问题是产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源配置主要 是靠市场调节 ,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 ,提倡平等竞争 ,优胜劣汰。
  市场竞争就是产品的竞争 , 产品竞争就是质量的竞争 ,而质量竞争又常常是通过“品牌”竞争来实现的。  社会的发展 ,科学 的进步 ,使这种“品牌”竞争越来越激烈。要想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就要争创名牌。
  众多 企业走向成功的实践已证明 :没有名牌 ,就没有消费者 ,就没有市场 ,也就没有企业的生存与发 展。如果日本企业不在电器产品上推出名牌 ,就不可能使其产品遍及世界 ;如果不在汽车上争 创名牌 ,就不会赶上并超过美国 ,使日本汽车跑遍全球。
    在我国 ,名牌战略愈来愈被企业家所认 识和采用 ,名品逐年增多。“长虹”、“长城”、“海尔”等一批知名商标 ,已在国内外产生巨大影响。 一个名牌能带动一个企业 ,一大批名品能振兴国家经济。
  因此 ,企业要走向成功 ,就要在诸多战 略中 ,首先重视名牌战略 ,在竞争中走出一条取胜的坦途。   二、实施名牌战略存在的问题 名牌战略就是企业根据名牌产品的高质量、高信誉、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的特征 ,开 拓、占领销售市场 ,提高营销利润 ,同时树立企业形象 ,最终达到持久、不断的畅销 ,使企业获得 巨大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策略。
  它不仅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 作用 ,而且对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及政治都具有一定的影响。  然而 ,我国企业在实施名 牌战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使名牌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
   1 。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名牌战略的基础条件是产品和商标。在国际上 ,商标被公认为 最重要的知识产权 ,名牌商标更是如此。跨国公司和许多知名企业视名牌商标为国宝 ,采取一 切可能的手段保护名牌。
    而令人不安的是 ,我国企业对名牌商标的重视却不够强烈。据有关资 料 ,自 1 983年 3月我国颁布《商标法》以来 ,各级外贸企业在国内的注册商标仅为 50 0 0多件 , 在国外注册的约 70 0件 ,仅占全部商标的 1 。
   2 %左右 ,与产品商标国际化要求相距甚远。  而反 观美国 ,在我国大陆注册商标就多达 1 2 50 0多件 ,占全美产品商标的 6 0 %以上 3 。正因为我国 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 ,国内许多名牌产品的著名商标成为国外一些心存不良之徒觊觎对象 和掠夺目标。
  如“同仁堂”、“九芝堂”等被日本抢先注册 ;“青岛”啤酒则被美国抢先注册等。  面对 这种情况 ,我们的企业要么退出这些国际市场 ,拱手让给对方 ;要么改换名不见经传的新商标 ;要 么花重金购回属于自己的商标。
  无论作何种选择 ,企业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损失难以弥补。 2 。企业引进外资 ,国内名牌纷纷“外嫁”,争披“洋装”。以名牌的经济实力为后盾分割世界资源 ,形成垄断局面后独占市场 ,这是当今国际市场营销的一个特点。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 入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 ,外国企业为了能够在世界最大、最具潜力的中国市场上站稳脚根 , 纷纷采取先输出产品 ,尔后输出资本 ,最后输出品牌等无形资产的手段抢滩登陆 ,而实施这一 策略的步骤就是“吃掉”中国有竞争力的商标 ,“吃掉”的方式又以购买为多 ,或者在合作中挂上 外国的牌子 ,从而使中国不少著名商标在市场上消失了。
    如“洁花”牌洗发香波曾是风靡全国的 名品 ,该厂与“宝洁”合资后 ,投入巨额宣传广告费用推销美国“P&G”公司提供的商标 ,把原来在中国毫不知名的美国商标宣传成了名牌 ,而“洁花”却反而无人知晓了。
   3。假冒横行 ,名牌受扰。近几年来 ,假冒名牌源源不断 ,冲击着正宗产品 ,令名牌企业叫苦 不迭。  虽经有关部门轮番扫打 ,但在“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等内外因素作祟下 ,却是打不 胜打。
  就拿“红塔山”香烟来说 ,据有关资料 ,市场上的冒牌货已占销售量的 30 %~ 50 %,而“红 塔山”的主要销售地 ,假货已占红塔山总销量的 70 %。玉溪卷烟厂为保护自己的名牌已付出亿 元以上的代价。
    假冒产品严重损害了名牌企业的声誉 ,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也扰乱了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4。包装落后 ,无法适应市场需要。在出口的商品中 ,“一等产品 ,二等包装 ,三等价格”的现 象存在已久 ,改进不大。
  以罐头食品为例 ,在国外大部分采用易拉罐式包装的时候 ,我国仍有不 少企业采用马口铁全封闭包装 ,使消费者倍感罐头好吃但口难开 ,因而失去了不少消费者。   三、实施名牌战略的途径 创名牌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需要企业几年、十几年甚至几代人执著的追求和艰苦的创 造性的劳动。
  实施名牌战略更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企业以质量为基础 ,以科技为保障 ,以广告 为手段等多方面的综合努力 ,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只有激发企业内在的争创名牌的动 力 ,同时发挥政府、中介组织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才能使名牌战略的实施有坚实的基础。
     1 。树立名牌意识 ,这是创名牌的关键。名牌意识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竞争意 识。一个国家没有一批国际知名的企业 ,一个企业没有在国际、国内市场打得响的牌子 ,在日趋 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 ,永远落在别人的后面。
  因此 ,正确的名牌意识 ,可以 指导企业实施有效的名牌战略 ,制订正确的名牌发展规划 ,生产出真正适销对路的名牌产品 , 从而夺取市场、获得效益。  我国长虹电子集团公司从一个不占天时地利优势的内地军工企业 , 迅速成长成为我国最大的彩电生产基地 ,跻身于世界为数不多的彩电大规模生产企业之列 ,其 中一条最为成功的经验 ,就是具有强烈的名牌意识 ,主动实施名牌战略。
  面对包括日本松下、索 尼、法国汤姆逊等跨国公司 1 3次合资要求 ,无论对方提出何种条件 ,中方始终坚持一点 ,使用 “长虹”品牌 ,否则一概不谈。  这种名牌意识和爱国忧患意识是多么可贵 !要让中国名品走向世 界 ,必须像长虹集团那样 ,高举品牌旗帜。
   2 。以质量创名牌。质量是产品和企业的生命。没有可靠的质量 ,产品就失去了市场生存的 基础 ,名牌就无从谈起。综观国外的一些名牌 ,无一不是质量一流的产品 ,我国的产品要走向世 界 ,就要靠过硬的质量。
    企业要提高产品的质量 ,首先要强化质量管理 ,使质量第一的思想在全 体员工头脑中深深扎根。其次是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 ,强化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而管 理技术又必须超前到位 ,事前控制为主。
  要使产品的每一个部件都高质量 ,从而保证整体质量的提高。要采用国际标准 ,与外国名牌在同等标准下竞争。  同时还要把质量标准转向用户 ,生 产符合消费需求的高质量标准产品 ,取得生产效益。
  因为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是计划经济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所要求的 ,是创名牌的根本目的。 3。依靠科技创名牌。要坚持科技开路 ,以技术进步来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这是创名牌的 动力和根本途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重要内涵之一是科技能提高产品质量。因此 ,只 有在生产过程中 ,不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才能创出一流的产品。日本 丰田汽车技术日新月异 ,其发动机与 2 0年前相比 ,重量减轻 4公斤 ,最高功率反而提高 2 5马 力 ,并大力采用最新电子科学技术 ,成为世界汽车工业的骄子。
    所以 ,企业在创名牌活动中 ,一 定要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 ,不失时机地做到有计划、有要求地进行设备更新、 改造 ,使生产上主要工艺装备的工序环节、技术和自动化程度 ,不断地赶超国际当代先进水平。
   这样 ,才能有把握地生产出更多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名牌产品。   创名牌需要科研投入 ,甚至是巨额投入。德国奔驰汽车公司为使质量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 每年用于科研开发的费用要占销售额的 8%~ 1 0 %。
  我国企业为确保名牌战略的有效实施 ,也 必须增加名牌产品的开发经费。政府要加强基础研究 ,加大资本投入。企业靠产品 ,产品靠创 新 ,创新靠科技。   4。以规模创名牌。
  企业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量 ,才能相应扩大知名度 ;另一方面 ,注重 规模亦能相应改善生产条件 ,有利于推行现代生产技术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 ,以规模提高产品 质量 ,改善产品设计 ,降低生产成本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 ,创名牌与上规模是 密不可分的。  事实证明 ,企业取得成功 ,是创名牌与上规模同步 ,以名牌促规模 ,以规模扩展名 牌影响中实现的。实施名牌战略 ,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力杠杆。
   5。以广告宣传创名牌。现代市场竞争的成功事实已充分证明 ,广告宣传是推动企业与产品 成名的必要手段。过去那种“好酒不怕巷子深”的观念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的竞争要求。  把企业 的名牌产品 ,科技含量和审美价值的内涵具体转化为市场视觉符号 ,形成对社会公众的直观与 理念的诱导力 ,产生现实的市场效应和久远的企业形象 ,推动企业名牌的建立与发展 ,这种方式 在名牌形成中屡试不败。
  “蓝色巨人”的形象是美国 IBM公司的化身 ,该公司在 1 988年率先引入 CI(企业形象设计 ),希望通过企业识别 ,确立 IBM公司的企业精神及时代感 ,最终取得了成功。   6 。
  以培养管理人才 ,提高员工素质实现名牌。要生产一流的产品 ,就必须有一流素质的人 才。在现代企业管理中 ,人已成为企业经营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实施名牌战略中 ,人的作用 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 ,要提高全体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使员工具有强烈的名牌意识 ,对创名 牌抱有执著的追求 ;对名牌要力求完美 ,追求卓越 ,不断创新 ,永不满足。
    近几年来 ,彩虹、康佳 等品牌仅仅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就迅速驰名 ,赢得了广大的消费者。这其中 ,高素质员工起了不 可缺少的推动作用。因此 ,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 ,是实现名牌战略的根本保证。
   注释 : 1李鹏总理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 ,第 8~ 1 0页。   2陈明杰 :《积极迎接‘品牌战’》,《羊城晚报》1 997年 1 0月 6日。
   3夏丹 :《复关挑战与名牌战略》,《工厂管理》1 993年第 7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黄新耀,杨水星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品牌保护战略 刘贵增 我国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应该认识到商标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加强保护意识,尽早针对国外的目标市场进行商标注册工作,为产品进入该市场提供商标权的法律保障。
     目前,有来自129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企业到中国注册商标,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延伸中国的超过13万件商标,仅德国在2002年一年的申请量就达5158件。中国企业在国外注册的相对较少,通过马德里体系到国外注册的仅有2995件。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形势严峻。  据统计,15%的国内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例如有80多件在印度尼西亚遭抢注,近100件在日本遭抢注,有近200件在澳大利亚遭抢注。
  特别是一些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的现象严重,如在加拿大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以及北京酱菜老字号“六必居”在食品类上的商标遭抢注;烟酒类的河南著名白酒品牌“杜康”在日本,云南著名卷烟品牌“阿诗玛”及“红塔山”在菲律宾,以及“五粮液”在韩国遭抢注;海信公司的“HiSense”商标(2005年3月初,已经达成和解,该商标将以50万欧元转让给海信集团),厦门节能灯商标“FIREFLY?萤火虫?在德国遭抢注,“康佳”在美国遭抢注,“科龙”在新加坡遭抢注等等。
    资料显示,对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率则高达76%。
   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分析,大量抢注的情况说明了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提升,引起国外公司的关注。  从企业内部分析,显现了中国企业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资金投入上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和制定战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企业由于在创业、成长的初期,创立的品牌的影响力不大;缺乏保护意识以及在国际化过程中的通盘策略;嫌在国外进行注册、保护的费用高;只在目前有出口和销售的国家和地区注册;只在目前销售的产品上注册;注册滞后于产品的销售等。
    从国外企业来看,中国产品价格具备竞争优势;产品转换灵活,适应市场需求;国际大企业更懂得游戏规则,或者滥用市场优势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疏漏,为那些抢注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企业在“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市场开发战略中,必须遵循“品牌营销,商标注册先行”的开拓国际的重要准则。  从战略上确定目标国家和地区包括将来要进入和涉及的国家和地区。
  对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即通过先注册而取得商标如日本、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应当尽早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因为一般国家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查,而审查的过程有的需要1年~2年或者更长,所以提前申请十分必要。
  以使用原则为主的国家,即通过在先使用获得商标权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应注意收集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等。  如果出现商标纠纷如抢注等等,这些证据有利于在商标异议以及诉讼过程中证明在先权利。
  对于企业重要的商标和知名的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即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及其他非类似商品上进行防御性注册,这样就建立了完整的商标保护网,维护品牌的整体性。 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申请人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目前,国内企业通过这一途径向国外申请商标的情况较多。第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同时指定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
  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70多个成员国。这与逐一国家申请相比较,好处显而易见:省钱、省时又省事。   对于企业确定的重要的市场及重要的商标,应在相应的国家委托专业代理机构监测该国商标公告,就指定类别或者所有类别的商品进行商标监视,及时发现任何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申请或者注册,以便通过相应的异议或者撤销程序撤销抢注商标。
  积极采取维权的法律手段,运用法律手段去应对。  企业商标在国外遭到抢注,或者企业商标在国外申请遇到驳回、被异议、被撤销之诉,或者企业商标在国外使用早侵权之诉等等,都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去面对和解决。
  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实体法律或者推荐合适的当地律师,一起办案,帮助企业解决商标纠纷。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和参与解决商标纠纷,如在HiSense案件中,中国商务部和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参与,努力通过官方渠道创造谈判机会并极力促成和解。
     商标保护条款 1、为什么应该保护商标? 每一个商标都有将其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即:(A)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B)保证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C)对所标示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正因为商标具有将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明确区分的重要功能--显著性,商标才成为商标使用者在商业活动中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当商标被频繁地使用时,它所能发挥的作用会变得越来越大。
  商标会展示出巨大潜力以吸引消费者,最终商标本身也获得良好声誉。 既然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其本身的良好声誉两者都是商标使用者的重要资产,那么用法律来保护商标就变得十分必要。进一步讲,通过充分保护商标的区别功能,消费者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护,这样,就可以维护好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保护商标对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有重要意义。 2、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 (1)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作为一种独占的权利获得保护,但必须首先满足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条件。
   (2)原则上,一个基于单纯使用的商标是不可能获得商标权保护的。   (3)商标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可以在与该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或使用。
  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限于此。 相应地,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经存在于上述权利范围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日本特许厅将驳回这一注册申请。  他人也可以通过提交异议申请或无效复审申请对己有的注册商标权利提出质疑。
   如果其他当事人在上述范围内使用某注册商标,这种使用将构成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侵权,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进一步地,还要就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对商标的侵权行为也会受到刑事制裁(不需要有投诉、原告),并且侵权者也必定会受到重罚。
     如果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事先已经获得注册,那么,禁止被其他当事人不正当使用该商标是理所应当的。 B、例外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无论是否已经注册,这些商标都将获得特殊保护。
   1、保护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必要性 当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被广泛频繁使用,与之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将遍布全世界。  进一步讲,当这些商品或服务被各种类型的消费者所接受,这个商标所建立的良好声誉会得到进一步扩展,并且商标本身也会获得广泛的知名度。
  商标的这种状态被称为"驰名"或"著名"。例如,对一个有知名度的商标,消费者会很乐意在一些特许店里购买带有这一商标的商品或接受这一商标所标示的服务,只要他们在那儿发现了这一商标,就不会对每一个商品或服务的细节加以深究,对经营这些商品或服务的特许店到底是什么背景等问题也不会考虑过多。
    通过商标所有人的努力,这些具有巨大价值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一种知识财产就被培育起来。因此,对它们进行充分保护并保证商标权利人的宝贵财产的安全就是很自然的事情。如果一个享有如此至高声誉的商标未得到充分保护,那么,在贸易活动中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最终可能导致灾难。
    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加以充分而有力的保护至关重要。 对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潜在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所有人允许,该商标权利被他人抢先获得。
   (2)未经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擅自在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或与此范围相关的领域内使用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导致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而擅自使用者将从这种"搭便车"行为中获取不正当收益。
     (3)未经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擅自在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实际使用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导致混淆,但是会导致对该商标的淡化,而且会对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形象造成损害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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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商标立法与保护工作的几个问题 商标即商品的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商标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且这一无形资产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出来。
  从某种程度上,商标的数量及其质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一大标志;而商标制度对于企业的兴衰,国有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商标行"注册原则",所以,它仅对那些依照法律程序由商标持有人申请并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加以保护。
   我公司从一个仅有三人和十四万元借款的企业发展成为资产八亿元,职工3500人,年产值10亿元的大型集团公司,在这辉煌的成绩背后,无疑有"娃哈哈"商标不可磨灭的功勋。  商标,不仅使"娃哈哈"声誉日隆,更使假冒侵权者闻风丧胆。
  但在贯彻执行《商标法》并深受其利的同时,我公司也遇到了众多困难和疑惑。本文结合我公司九年来商标保护工作的实践,就我国的商标意识、商标立法的指导思想、商标立法及商标执法中出现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一、提高全民族的商标意识 改革开放为我国振兴民族工业带来了希望,同时,世界也向我们走来,外国企业、外国商品潮水般拥入国门,"可口可乐"、"松下"、"柯达"等已不再是陌生的字眼,而且人们听到“可口可乐”就会联想到美国人,联想到美国的经济,这正是商标的魅力。
    尽管我们有许多企业家已经认识到这点并为造就自己的驰名商标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然而,就整个民族的商标意识而言仍存在许多不足,这种不足现实主要表现为二种:第一,许多人至今仍停留在只希望得到名牌商品而没有一种强烈的愿望去创一个自己的驰名商标,更多的是仅将驰名商标与其代表的身份联系起来,而忽视其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第二,即使他们认识到了它的经济效益,仍片面为牟取利益不惜损害别人的商标权,大肆制售侵权、假冒产品,冒天下之大不韪。
    这种状况无助于激发人们潜在的创造欲,无助于社会经济建设,无助于民族工业的振兴。要改变这一现状,有必要加强对商标重要作用的宣传,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政策,鼓励、扶持我国的商标事业,特别是驰名商标,有必要加大对侵权尤其是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正反两方面为人们树立典型激发人们对创业的欲望,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强综合国力。
     二、对目前商标理论及商标立法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关于商标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本法的指导思想"。
     我们以为,这一指导思想在现今已暴露了其缺陷。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现实经济社会竞争中,国有经济的优势正日益强劲地显现出来。
  目前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其实质是实行企业资产的界定,由此确定企业利益的分配关系,可见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国家,在以后将以资产所有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它将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直接受益体,因此国家对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将作为分配主体而受益。
    为此,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将国家利益的保护提出来,以克服现有商标法所规定的仅保护企业、消费者利益的缺陷。在实践中,人们对商标首先想到或唯一认识到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样就出现自觉或不自觉地分隔了商标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这对于商标权益的保护是不全面的,或许这也是商标执法软化的一大成因。
    如果这一思想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并在实践中得以贯彻,那么对于国家利益,对于企业,对于消费者,对于冲破地方保护主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完善现行商标法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商标法典 我们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是以商标法为主体,以一些行政法、司法解释作补充的,诚然,这一制度在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保障注册商标所有人权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体系庞杂,法律与行政法规、司法解答及立法解释的众多规定之间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这经商标法的实施、执行与遵守造成诸多不便,而且《商标法》本身未对驰名商标、防御商标等内容作明确规定,因此,这不能对商标专用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且复关在即,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就必须与国际接轨,并制定一部完善全面的商标法典。   (三)确立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们,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至今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仍停留在法理上。虽然,我国于1985年3月加入了《巴黎公约》之后,国家工商局对驰名商标进行了特殊保护,也陆续认定并公布了一批驰名商标。但由于至今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没有法律化、制度化,所以,其保护也只是牌一种临时的行政保护。
     作为有着五千年古老、悠久文明史的中国,拥有一大批优质并具良好信誉的产品。这些产品无论从质量、品牌、知名度并不亚于国外的一些著名产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手段,始终无法取得应有的法律地位,无法享有更为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致使市场上"名牌"泛滥,有的"名牌"名不符实,使消费者无法辨认究竟"名牌"为何物了。
    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对于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是十分不利的。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但它没有规定由谁来判断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国务院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归口于国家商标局,但尚未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认定机关的法律地位。
   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与国际法接轨,在《商标法》设专章明确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其实体内容应当包括: 1.在现行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注册"禁用条款"中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例外规定; 2.扩大驰名商标商品保护范围,增加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或"淡化"驰名商标的商标不得在任何商品类别上注册的禁止条款; 3、规定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权申请撤销与其驰名商标易于混淆的注册商标: 4,增设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规定。
    以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近似的商标,或者把相同、近似的商标在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并保护其在实际中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权利; 5.规定相关的驰名商标转让条款; 6.规定对驰名商标评估; 7.规定对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些规定,以期确立驰名商标应有的法律地位,以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律保障。 (四)修正现有商标注册程序,缩短商标注册周期 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是注册商标,为此,注册程序时间的长短对于商标使用来说十分重要。
    一般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需一年半或更多的时间,这给企业在新的商标使用上带来困难。象我们娃哈哈集团公司从新产品开发到投产周期比较短,商标从设计到使用的时间也比较短,尽管我公司也往往进行超前注册,但仍然存在着脱节的现象,企业一些特有的新颖的商标标识有时就难以及时得保保护。
    因此,作为企业,我们希望加快商标审查的速度,以立法形式对商标审查、初审公告以及商标异议、商标争议、裁定的时限作明确的规定,既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办事效率,又给企业可以掌握的时间。
   (五)关于举证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理论,我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据此,实践中一般被侵权人负有很重的举证义务,除非侵权行为人要否认其侵权事实。  我公司在长期的打假实践中感到要做好这一举证工作十分困难。
  原因有三:其一,假冒犯罪分子一般采用做假帐,或不入帐,或现金交易的方式从事假冒活动,因此仅从帐面上往往无法反映或无法查证帐目;其二,由于假冒犯罪牵涉面广,地域跨度大,有时制假者承认而销假者抵赖,也无法查证;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数额至少要达二万元始于立案。
    据此,如果销售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或根本不承认有销售,或无法查证其销售收入且制假者拒不交待,就是当场查获了数额巨大的假冒产品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事实上,制假者往往"以销定产",只要有生产就必然有销售,就是因为销售额无法查证或难于查证,往往导致假冒案件难以立案,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假冒分子逍遥法外。
    为此,我们能否象法国、日本等国家一样通过立法来合理地加重侵权人的举证义务,使举证责任公平地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并摒弃在实践中难以掌握或无法掌握的证据要求,以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打击假冒犯罪。
   (六)关于商标侵权案件和假冒商标刑事案件的管辖 作斗争。  根据现行法律,这类案件的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执法机关管辖,这种属地主义管辖原则主要是基于取证方便而设立的,然而。
  在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执法、人情代替执法比较突出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违法犯罪分子更是削尖脑袋钻"关系网",以种种不法手段打通关节,逃脱法律的制裁。另外由于商标案件取证复杂而困难,侵权行为地执法机关办案积极性往往不高,相对地,被侵权人所在地的执法机关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性较高,为此,为更好地办理商标案件,尤其是假冒案件,我国是否可以通过立法赋予被侵权人所在地的执法机关以同样的管辖权,以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与地方保护主义 作斗争。
    根据现行法律,这类案件的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执法机关管辖,这种属地主义管辖原则主要是基于取证方便而设立的,然而。在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执法、人情代替执法比较突出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违法犯罪分子更是削尖脑袋钻"关系网",以种种不法手段打通关节,逃脱法律的制裁。
  另外由于商标案件取证复杂而困难,侵权行为地执法机关办案积极性往往不高,相对地,被侵权人所在地的执法机关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性较高,为此,为更好地办理商标案件,尤其是假冒案件,我国是否可以通过立法赋予被侵权人所在地的执法机关以同样的管辖权,以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与地方保护主义 (七)关于销售假冒商标商品行为的认定 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销售假冒商标的行为界定为:"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1)款)。
    这一定义往往造成销售者以种种借口否认其对假冒商标商品的了解和认识,造成受侵害人取证责任的困难,也给某些人执法者姑息违法者以借口,不利于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在立法中因删除"明知"及"明知或者应知"等限定语,对凡是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甫权商品者,一律认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将更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打击假冒侵权行为。
     (八)关于"假冒商标"的概念依据我国法律及有关的法律解释,假冒商标的行为大体包括五种情形: 1.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标明注册人名义、地址的; 2.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又标明自己的厂名、地址的; 3.故意经销假冒商品的; 4.与假冒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5.擅自制造和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执法机关存在着片面的理解,认为上述2、4种行为不以假冒商标论。对第2种仅认为是一般侵权,对第4种也不以假冒论,为此,我们以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正确理解假冒商标这一概念,并在商标立法中加以明确,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以全面贯彻商标法律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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