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
2007-03-06 20:12:39
注销条件
公司决定注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由股东、财务人员、债权人代表共同组成;
公司违反法...[展开]
注销条件
公司决定注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由股东、财务人员、债权人代表共同组成;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127;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完毕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向工商局(2、3、5、6号窗口)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提交材料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委托(指定证明);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由全体清算人员签署、签字并加盖印章);
公司在60日内在报纸上所刊登的三次公告证明材料(须提交原报纸,由受理人员核对后,将报头、公告内容剪贴在十六K纸上,并加盖核对印章);
审计报告;
税务完税、注销证明;
银行帐户注销证明(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付本;
交回公司所有印章,在核准后,予以销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应该是不用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