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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哪些情况时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出现哪些情况时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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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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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文书生效或者特定事实发生后,就会发生房屋 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 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 (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 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人股;(七)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 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 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 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 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 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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