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四十,您好,我好长时间没来了,请帮我参考一下.我于2004年8月27日在广东民安证券公司购买了21国债(3)期,当时他们承诺一年期4。
5%的利息,并且给我签定了一个"国债托管协议",承诺不撤消指定,不转托管,不卖出上述国债.又和我签定了一个利息的协议.并且当时将利息付给了我.但05年6月10日该证券公司由于挪用资金被国信证券托管.并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根据国家四部委的"关于个人债权国家收购的规定"文件,将我的这批国债定性为"委托理财",按这样计算我要亏损6万多元,还不带利息.请问他们这样定性合理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