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建设工程招标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目前,关于建设工程领域,指导招标行为最重要、最可行的招投标法规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以 第613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作为建设 工程招标的法律层面执行细则,当然各地方政府有更具体的实施细则。 该条例已于2012 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 有10多年了。因为当时中国政府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很多法律条文并不见得合理和 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因为没有实施细则,加之《招标投标法》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招 投标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全部
目前,关于建设工程领域,指导招标行为最重要、最可行的招投标法规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以 第613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作为建设 工程招标的法律层面执行细则,当然各地方政府有更具体的实施细则。
该条例已于2012 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 有10多年了。因为当时中国政府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很多法律条文并不见得合理和 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因为没有实施细则,加之《招标投标法》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招 投标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有权威的法律层面的执行 标准。
因此,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 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釆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 秩序,就出台了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那么,为什么不直接修改《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呢?这是因为修改法律周期长、程 序复杂。并且,法律的本质,决定了就是再修改完善,也不可能非常具体。第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
《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展现了开放的心态,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兼收并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多 处借鉴了政府采购的一些先进制度。例如,借鉴《政府釆购法》建立了质疑、投诉机制; 在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适用情形上借鉴了《政府采购法》关于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的 相关规定;在资格预审制度上借鉴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等。
第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 化。如: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界定;细化了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 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定情形;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对招标投标的具体 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更加清晰;缩小了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第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突显了直面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针对当前建设 工程招投标领域招标人规避招标、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少数 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标等突出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 化并补充完善了许多关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规定。
例 如: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 纪律规定;细化了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约束;对于原先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 难以认定和处罚的几类典型招投标违法行为,包括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 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国家工 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都分别列举了各自的认定情形,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违 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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