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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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
有人说“斯坦”是伊斯兰国家的意思,事实上,是先有波斯语中的-stan,然后才是中亚地区的突厥化和伊斯兰化。虽然绝大多数叫“斯坦”的地方都信仰伊斯兰教,但并非全都如此,比如“吐火罗斯坦”(那时候还没有伊斯兰教)。 此外,还有“印度斯坦”(Hindustan,波斯语的写法是Hindostan)。而“斯坦”也绝非政治上的“国家”,它很多情况下指的只是一个大概的地理区域。比如“印度斯坦”,有时指的是印度北部说印地语的地方,有时又指整个印度次大陆,或者指印度这个国家(印度有个报就叫《印度斯坦时报》)。
巴勒斯坦的“斯坦”来自古闪语。它的原名为PALESTINE,但是这个地名的最后音节TINE,...全部
有人说“斯坦”是伊斯兰国家的意思,事实上,是先有波斯语中的-stan,然后才是中亚地区的突厥化和伊斯兰化。虽然绝大多数叫“斯坦”的地方都信仰伊斯兰教,但并非全都如此,比如“吐火罗斯坦”(那时候还没有伊斯兰教)。
此外,还有“印度斯坦”(Hindustan,波斯语的写法是Hindostan)。而“斯坦”也绝非政治上的“国家”,它很多情况下指的只是一个大概的地理区域。比如“印度斯坦”,有时指的是印度北部说印地语的地方,有时又指整个印度次大陆,或者指印度这个国家(印度有个报就叫《印度斯坦时报》)。
巴勒斯坦的“斯坦”来自古闪语。它的原名为PALESTINE,但是这个地名的最后音节TINE,本来不是一个后缀,其种的字母T为词干的一部分,更无地区,国家的含义。这个地名历史渊源甚为古老,演变成今天的莫样,曾几经沧桑,并牵涉到古今好多种语言。
一般认为,它最初出于希伯来语。今天的巴勒斯坦,公元前3000年前为伽南人的住地。公元前12。13世纪,从地中海方面和埃及方面,各来了一批外来人,他们都不是本地人。但从埃及方面入境的,使用希伯来语的外来者,却把从海上入境的外来者称为FILISHTIM,FALASHTIM或PALASTIM,实际就是外来者的意思。
由此可见,它原系指\"人\",而非指地。这个地名后来经过希腊人引用,有两种转写形式,之后古罗马人又根据拉丁语转写为PHILISTIN和PALESTINE,英语为PHILISTINE, PALESTINE,汉语分别译为腓力斯丁和巴勒斯坦。
上述两种转写形式,原以第一种比较通用,公元2世纪初,罗马人占领地中海东岸后,根据希腊人对这个地区的专门称呼:PHILISTIA腓力斯齐亚。
腓力斯丁人是一个非闪族的民族,因与周围闪族民族的混合而日渐消亡。
随着民族的消亡, PHILISTIA这个真正的地名也不大通用了,但是腓力斯丁人的名称的另一个希腊拉丁语转写形式PALESTINE却逐渐得势,而且转而一变,成为地名,代替PHILISTIA沿用下来,直到今天。
共和政治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和政府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国家和政府应当为公共利益而努力,而不应当为私人利益而奋斗。共和政治的另一个基本含义是,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是继承的,不是世袭的,也不是命定的,而是由自由公正的选举产生的。
因而,公正而自由的选举,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共和政治的又一基本准则。
共和思想源远流长,共和实践古已有之。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古罗马,还有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国家,都曾是著名的共和国。
其中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有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系“混合均衡政体”(mixed constitution ,balanced constitution)。
在有的思想家如马基雅弗利那里,“混合均衡政体”是共和政体的代名词;斯巴达、古罗马及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被思想家们视为“混合均衡政体”的典范。所以,要把握共和主义的精髓,不能不从混合均衡政体、从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入手。
“混合均衡政体”是社会几个基本成份共同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一种政体。斯巴达有两个国王,有由28名60岁以上的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及全体成年男性参加的“公民大会”。国王主持城邦的会议和祭礼,负责对外战争;元老院是决策立法中心,并有权监督国王;“公民大会”选举官员,批准元老院提案。
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政府机构有元老院、执政官和民众大会。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关;执政官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军事、行政、司法权;民众大会选举执政官等官员,其中的平民大会后来还取得了通过与元老院决义效力相等的议案的权力。
此外,还有专门的保民官,可以否决执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但是,无论斯巴达还是罗马,都是贵族共和国,大权控制在贵族手中。罗马共和国到了后期,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取胜,加强了民主成份比例。
尽管斯巴达、罗马等是贵族共和国,它们毕竟有正式的制度措施试图平衡各方面利益,因而比君主制、寡头制更合乎正义。
古代社会的突出特点是等级制,所以贵族性混和均衡政体显然也适宜于当时的社会情况。此外贵族比较珍惜荣誉、讲究德行;贵族有充分的闲暇和条件投身钻研公共事务,更容易在管理上表现出高度的智慧水准。就管理的智慧水准而言,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所说,“历史上凡是在管理事务中以持续的智力和魄力著称的政府一般都是贵族制”,而“通过许多世代显示出高度统治才能,并按照确定的政策原则行动的贵族政体,只有罗马和威尼斯的贵族政体。
”(1)斯巴达、罗马等著名的贵族共和国在保持政治稳定上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现,无疑与上述因素有直接关系。其中斯巴达共和国延续了800年之久,罗马共和国近500年,威尼斯共和国在同时代的小共和国昙花一现后仍如日中天。
它们的实践为古典作家探索政府形式提供了开眼界的材料,刺激了思想灵感的产生,对西方政治学说、政治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柏拉图开始经由亚里斯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马基雅弗利、托马斯·阿奎那、韦尔杰里奥等人,推崇混合均衡政体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思想不息的主流。
柏拉图在晚年从哲学王政府的尽情冥想中回到现实中来,认为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的政体。(2)亚里斯多德主张将民主制与寡头制结合起来。他说这样构成的国家强烈倾向于民主制时就叫自由国家,强烈倾向于寡头制时则是贵族政体。
两者中贵族制更好,因为美德、财富和自由都得到了代表。(3)波利比阿研究历史发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每一个都会走向败坏导致动荡,陷入一个取代另一个的循环之中。他认为“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是这三种成份适度结起来的政体。
(4)西塞罗沿袭了波利比阿三种政体相互循环的思想,这样称赞混合均衡政体:它融汇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5)
从斯巴达、古罗马等共和国的实践,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作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初步认识混合均衡政体的可贵。
但要充分揭示共和的理念与精神,尚有待我们向更深处发掘。首先不妨探讨一下“共和国”的词源意义。“共和国”一词的英文是“Republic”,它来源于拉丁语“res publica”,“ res publica”的字面含义是“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
英语国家经常用以指称“共和国”的又一个词是“commonwealth”,其字面含义是“共同的财富”。此外,英文“republic”,除指“共和国” 、“共和政体”外,还指“任何其成员享有平等权利的团体”。
十分明显,这一含义当是晚近才引申出来的。古代混和国家建立在社会等级的基础之上,只承认各阶级都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没有各个个体一律平等的观念。不过,在以阶级为单位参与政府同个人平等参与政府之间,难道没有任何传承关系吗?当我们心旷神怡地面对江中清澈的流水时,难道不会对其源头发出由衷的赞叹吗?
[ii]古典共和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公民美德”、“公共利益”。
亚里斯多德在其光照古今的《政治学》中就曾辟专章讨论了一个好公民是否需要有不同于一个好人的特殊品德,政府官员是否需要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品德。关于什么是公民美德,思想家们并没有统一不变的界定。
大致说来,公民美德可以定义为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6)在思想家们列举的各种公民美德中,他们强调最多的是克制私利服从公益。美国政治学家卡斯。R。森斯坦写道:“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政治的任务首先是审议。
。。。。。他们认为人民通过讨论能够以他们作为公民的身份避开私利并从事于谋求公益。”古典共和思想家不厌其烦地提倡克已奉公的美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他们面对的一个惨痛的教训是,许多共和国在无休止的派系纷争中走向内乱、衰微和灭亡。
(7)
不妨先在早期共和实践与理论的基础之上对共和所蕴含的理念与精神先做一初步概括。我认为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是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共治、共享即社会各成员、各集团、各阶级都享有参与政府的权利,平衡彼此的利益,共享政府的保护与服务;共有,即国家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私产,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压迫其他个人、集团、阶级的工具;和平、温和即各个成员、集团、阶级放弃暴力和强权,依照正义的程序与秩序,通过商议、妥协、制约解决彼此的利益和趣味冲突。
共有是共治、共享的逻辑前提,但共治是共有、共享的政治前提。现实地看,没有共治便不会有共有、共享。没有共治,也不可能有持久或可欲的和平。
虽然古典共和国的实践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进行上述概括。
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一些今天看来并不理想的古代共和国,在众多专制国家的衬托下焕发着夺目的光芒;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了日益强大的生命力。以人权为原则实行法治的现代民主共和国,更好地体现了这些观念和精神,因而将人类历史划分为古代和现代。
这些观念和精神弥久而愈新,可以成为人类永恒的政治原则。
三、现代共和主义
现代共和制度系由混合均衡制演化出来。现代共和国与古典共和国区别开来的一个基本标志是混和均衡政制转化为与分权均衡政制。
英国是披着君主制外衣的第一个现代共和国,最先完成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均衡政体的转变。在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时期,源远流长的混合均衡学说与后起的分权学说进行了激烈的交锋。(8)分权政体渊源于混合政体,但与混合政体有着原则的不同。
混合均衡政体以阶级的划分和参与为基础,而分权政体则以政府职能的划分为基础。前者必然要求代表某个阶级的政府部门参与政府的一切职能,后者则强烈主张将各个政府部门限制在其适当的职能范围内。两种学说的交锋结果是分权均衡政体的诞生。
混合均衡政体的“混合”因素遭到淘汰,“均衡”因素延续下来;分权学说占了上峰,但最后胜利的并不是纯粹的分权学说。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被分配给三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执掌,但政府部门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权力混合,以实现彼此的制衡,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篡夺其他部门的权力,建立专制独裁政体。
[iii]在分权制衡政制取代混合均衡政制的过程中,共和主义经历了一次近乎脱胎换骨的变化。这是共和主义内部推陈出新的过程,后起的分权均衡政制以更早的混合均衡政制为起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分权制衡学说与混合均衡政体学说没有关系,这种观点与史实不符。
(9)混合均衡政体至少在两个方面包含了分权均衡政体特别重要的因素:一是机构的分离,这对于分权是至关重要的;(10)二是各部门相互制约,实现均态 。此外,非常重要的是,古典共和国极大地促进了“依法而治”思想的形成,“依法而治”的思想帮助共和主义者逐渐确定起了“立法权”、“执行权”的概念,(11)进而考虑根据法制政府的职能和机构分立的实践革新共和的政权体系。
英国在十七世纪基本上否定了混合均衡政体的混合因素,继承其均衡因素,将议会、政府限制在其适当的职能范围之内,十八世纪初又在立法、行政部门之外承认独立的司法部门,最终完成了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均衡政体的转换。
英伦三岛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发生的事情,后来证明在世界历史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1688年,即“光荣革命”的同年,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在本国经验的基础上发表了《政府论》下卷,第一次比较系统、权威地阐述了分权学说,不过,洛克只阐述了立法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原则,并没有提到司法权独立(洛克写作时司法独立还没有完成)。
十八世纪的法国杰出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根据自己对英国经验的理解,以睿智、优雅的语言在《论法的精神》中完整、精辟地阐明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学说。1787年美国的制宪者们运用孟德斯鸠的学说。在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典的方式出色地构建了一个分权均衡政体,并在争取宪法批准的过程中进一步经典性地阐明了分权均衡政体的学说。
美国有力地鼓舞了其他国家推行分权均衡政体的热情和信心,为其他国家树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风范。
然而,在分权均衡政制对混合均衡政制的取代中,混合均衡政制的混合因素,是否完全销声匿迹了呢?不,事情不是这样。
我们仍然可以在现代共和国中依稀看到混合均衡政体的影子,尽管建立在传统等级社会之上的混合国家已一去不复返。指出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带着深邃的历史眼光看待今天的共和国,有助于我们更透彻地理解现代共和国。
美国的总统类似于昔日的君主(王权),民众参选和众议院是民主因素,(12)参议院和法院则明显有贵族精神。至于英国,由于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共和国,对传统有着更直接紧密的承继关系,混合均衡政体的形迹尤其显著:她今天仍有君主,有贵族院。
(13)
在大致勾勒了共和政体怎样从混合均衡制脱胎转化为分权均衡制后,还需要疏理现代共和国其它一些重要发展以阐明其来龙去脉。
现代共和主义相对于古典共和主义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以自由主义基本人权为政制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标。
分权制衡学说便是在这一原则的驱使下,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发展崛起的。古典共和主义者也不断地谈论自由,但他们笔下的自由是个人联合成集体参与公共生活的自由,以及城邦不受外族统治的自治,而不是与集体存在紧张关系的个人自由,其时没有关于个人自由的明确观念。
古典共和主义者认为好政府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无疑永远是一个富于价值的提法,但“公共利益”始终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由于缺乏足够明确的判断、操作标准而无休止地被统治者滥用于抹杀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
自由主义、人权学说在十七、十八世纪的崛起,开创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新时代。十七、十八世纪的许多杰出思想家用自然法思想热情地申张个人自由和权利,深入追问国家的起源与目的,明确提出人们组织政府、结成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保障自己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由及权利,并从此目的出发讨论、设计政府的形式,为防止统治者援引公共利益践踏人的尊严、背离公共利益做出了迄今仍无人[iv]超越的贡献。
现代共和国相对于古典共和国的另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普遍颁布宪法典颇为精细地规定政府形式,在宪法典中含载一个“人权法案”宣布一系列基本人权,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督政府遵守人权法案。人权法案所列举的基本人权给政府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为判断操作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准则。
人们常说的“限权政府”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政府受宪法宣布的基本人权的限制。宪法禁止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践踏这些基本人权。实际上,基本人权本身应该被理解、被尊奉为公共利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基本人权、自由的保障对于每个人的幸福与发展、善良道德风尚的维持、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是至关重要的。基本自由和人权是宪法秩序的精髓,一个政府如不尊重基本[v]人权,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是否在谋求公共利益。
要保证政府尊重基本人权,最深厚的力量来自人民对政府的控制,但同时还必须有辅助性的防备措施,(14) 那就是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牵制。
现代共和政体相对于古典共和政体的又一个重大的发展,就是普遍采用代议制,摈弃了民众大会制,并因此得以从过去只能适用于小国,转而可适用于幅员辽阔的大国。
代议机构并不是现代的发明,它的起源与古代共和国同样古老。斯巴达有元老院,雅典有五百人议事会,古罗马有元老院---议员由监察官任命。只是斯巴达、雅典、罗马均有民众大会,雅典的民众大会并且是最高权力机关。
现代共和国摈弃民众大会,一律实行代议制,至少有三个基本优点:一是由选举产生的精英议政,提高了政府的智慧水平;二是有利于控制激烈党争和民众盲目情绪的影响,促进国家的正义与稳定;三是国家无论大小均可采用共和制,幅员广大不再成其为障碍,而且,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所说,大国更适宜于实行共和制。
大国更适宜于实行共和制是因为: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包罗更多的党派,更多利益集团,相互牵制抵消,不易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以压迫他人的多数集团,也不易分裂成不共戴天的两个敌对集团,不会象古代的许多小共和国那样,陷入频繁的党派纷争、内乱动荡之中。
(15)
现代共和政体诞生之后,从十九世纪中叶左右至二十世纪初发生了另一个革命性变化,那就是从非传统的贵族共和制转变为民主共和制。法国学者巴盖尔在1840年发表的〈〈政治学辞典〉〉中写道:民主是一个现代的事实,因为那些古代共和国不是民主国家,在那里没有实现政治和公民平等;在理论上,民主遵循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政体上,它与共和制认同。
(16) 实际上,不仅古代共和国不是民主国家,现代共和国在诞生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不是民主国家,而是贵族色彩淡化了的贵族共和国。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只有少数公民拥有选举权,下院被清一色的土地贵族垄断。
美国是在一块自始就没有传统贵族的土壤上建立的,但最初由于财产资格的限制,有选举权的人也是少数。将近十九世纪中叶,随着议会制改革、选举权的扩大,现代共和国开始从贵族色彩淡化了的贵族共和国向民主共和国转变。
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将选举权扩大到工商阶层,后又经过1867年、1885年等改革,在十九世纪末基本上实现了普选权,出现了“多数人的政府” 。马克思曾说西方共和国是资产阶级事务的共同管理委员会,他写作的年代正是贵族共和国向民主共和国过渡、民主尚未到来的年代。
现代共和国还有一个十分重大的变化与发展,就是出现了有序的政党竞争制和活跃的种种利益集团。现代共和主义中涌入了多元主义的潮流,但古典共和主义高度珍惜的公益原则仍然富有生命力。现代共和主义者比古典共和主义者更现实,更有人情味,不象后者那样只强调公共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
古代小共和国内私欲横流的党派纷争,曾使早期一些现代共和主义者非常担忧会重演过去的悲剧。古代共和国内的党派是私人帮派,现代共和国的政党政治尽管也有令人憎恶的肮脏丑陋,但与古代共和国内的党争有着显著不同。
英国思想家柏克曾说现代政党“是人们联合的团体,根据他们一致同意的某些特定原则,以其共同的努力增进国家的利益。”(17) 现代共和国的政党在成熟以后,作为向政府传达民意的媒介和组织民众在法律轨道上参政的工具,对社会的勃勃生机及国家的和平、稳定,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了政党以外,现代共和国还有许多利益集团。当然,政党就其有自身利益而言,也是利益集团的一种。在利益集团多种多样、异常活跃的现代共和国,防止无原则的政治交易损害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宪法及守护宪法的司法机构在回应这个问题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18) 多元主义与公益原则,因此得以并存且在较高的程度上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说,从有序的政党竞争和种种利益集团活动,我们看到了一种新型的混合均衡国家。
四、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
熟悉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人都知道,卓越的古代思想家普遍对民主持激烈的批判和不信任态度。
苏格拉底、柏拉图谴责民主政府智能低下。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政府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多数人即穷人手中的政体,是三种极端恶劣的政体之一。然而十九世纪中叶后民主主义却开始大行其道。民主不仅日益受到人们的顶礼膜拜,而且含义也逐渐趋于惊人的泛化。
在当代民主成了“一种宗教、一种政府形式、一种哲学、一种生活方式”。(19)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政府,无论是否民主,都自称民主政府,用“民主”一词为其合法性辩护。许许多多的人包括研究政治学、法律学的学者,将现代政府制度的人权、法治、分权制衡等美好原则,都归入“民主”的门下,民主成了现代政府制度的同义词,成了一个似乎可以容纳百川的东西。
民主的声浪使人们忘记了共和,“共和国”这个词到处都有人运用,却很少有人去思考、追问究竟什么是“共和”了。难道共和与民主真是一回事,可以只谈民主不谈共和了?难道古代思想家对民主的批判,真的是旧时代的声音,完全过时了?难道民主真的可以包纳那样多的内容,真的可以只从民主的角度理解现代政府制度?我写这篇文章,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站在源远流长的共和传统上,给民主一个恰如其分的定位;追随古今许多思想家、学者的智慧,重申民主之需要警惕的一些倾向;阐明确切意义上的民主不仅不能包括现代共和国的其他重要原则,而且有着与它们深刻冲突的一面。
前面说过,西方政治哲学长期的主流是混合均衡政体,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在现代则推陈出新分权均衡政体学说。混合均衡政体是为了避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者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政制方案,它本身就包含着相当程度的不信任、约束限制民主的意蕴。
在混合均衡政体中,民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它表现为民众组成公民大会、选举政府官员。而且,民主因素在实行混合均衡政体的古代共和国中扮演的只是配角,因为最高政府机关不是民众大会,而是贵族的议事会(元老院)。
当混合均衡政体在现代转换为分权均衡政体后,民众大会在政府体制中消失了,民主因素首先表现为人民选举官员和代表,其次可以说表现为民选议会行使立法权。但现代共和国最初只能说有民主的因素,并不能说是民主共和国。
民主要求实现普选权,以确立民众的权威。当现代共和国实行了普选、广大民众因而对政府有足够的统制力的时候,民主共和国诞生了。那是人类历史划时代的事件。但那只是共和制中的民主因素逐步扩张,最终上升为主导因素的过程;民主仍是共和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共和制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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