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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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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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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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