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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购买的国债提前兑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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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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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给你贴一个当时的发行文件,你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04年第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凭证式(三期)国债(电子记账)(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本期国债为财政部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承办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直接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的凭证式国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期限2年,到期年利率为2。
  40%,计划发行额为300亿元,最大发行额为500亿元;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4年6月10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从2004年6月10日起息,到期(遇节假日顺延)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承办银行于到期日将本期国债本金和利息存入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承办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本期国债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单个账户购买本期国债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本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
       三、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办银行网点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开户费为10元/户;已经通过承办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另行开户。   四、持有本期国债不满半年不允许提前兑取,到期日前15个自然日停止提前兑取。
  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年利率0。  73%计付利息,承办银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五、本期国债承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六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04年第10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500亿元,其中3年期350亿元,票面年利率2。
    65%;5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3。00%。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采取按月分段发行方式,其中7月1日至7月31日发行300亿元,8月1日至8月31日发行200亿元。
  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0。72%计息;持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
    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61%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70%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37家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04年第1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凭证式(五期)国债(电子记账)(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本期国债为财政部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承办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直接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的凭证式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期限2年,到期年利率为2。
  40%,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4年9月6日至17日(节假日除外),从2004年9月6日起息,到期(2006年9月6日)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承办银行于到期日将本期国债本金和利息存入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承办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本期国债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单个账户购买本期国债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本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
     三、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办银行网点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开户费为10元/户;已经通过承办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另行开户。
   四、持有本期国债不满半年不允许提前兑取,到期日前15个自然日停止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年利率0。  73%计付利息,承办银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五、本期国债承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04年第15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其中3年期140亿元,票面年利率2。
    65%;5年期60亿元,票面年利率3。00%。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4年10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采取按月分段发行方式,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发行100亿元,11月1日至11月30日发行100亿元。
  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  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  63%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0。72%计息;持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
  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61%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70%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37家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04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
    37%,5年期上调至3。81%。 2、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2。65%,5年期3。00%。
   3、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  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
  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 4、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
    63%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2。6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2。70%计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因为你没提买的是哪一期的,所以就提供了这么多。  。

2006-12-20

27 0
不管怎么算,最近取只有比活期利息高点,相当于七天通知存款的利息,如果有用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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