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古镇计生办现在还要办准生证吗
你好!朋友!
很高兴来回答你问题!下面是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发的文件,你可以先看看: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文件
鲁计育统字[2002]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
发放办法》《山东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计生委、公安局: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审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条例》,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及《生育证》办理程序,特制定《山东省发放办法(试行)》、《山东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十二...全部
你好!朋友!
很高兴来回答你问题!下面是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发的文件,你可以先看看: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文件
鲁计育统字[2002]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
发放办法》《山东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计生委、公安局: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审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条例》,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及《生育证》办理程序,特制定《山东省发放办法(试行)》、《山东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和使用程序,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手册》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孕育信息,育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当日发放《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发放情况联系函》。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统计上报。待其补办结婚登记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发放情况联系函》。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由生育地补发《手册》。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发放情况联系函》。
上报出生时按合法生育上报。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上报。对于暂不要求生育的,应当做好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手册》的,在那方长期居住,由那方户籍所在地生育后30日内补发,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发《发放情况联系函》。
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日内补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