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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及期间待遇?

如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及期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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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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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因此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申请人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试用了三个月,但因被申请人均以现金形式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工资支付资料为证明申请人实际试用期限的最直接证据。
  鉴于被申请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工资支付资料,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认定,被申请人实际要求申请人试用了三个月有悖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每月工资2150元、其他补贴每月350元向申请人支付第三个月工资,而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申请人该月工资为1750元,因此还应向申请人支付该月工资差额750元。
   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为2150元、其他补贴每月350元,合计为2500元。  被申请人按每月1750元向申请人支付试用期工资,因此申请人的试用期工资明显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二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500元。
  (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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