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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机动车转入上海手续办理条件是什么?

外地机动车转入上海手续办理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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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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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 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7、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8、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9、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没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   10、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 (环保公告确认请到上海市环保局检测中心 三江路55号 电话:24011893);   11、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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