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 460号)的规定:(1)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 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 14 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 高等专科学校)。 (2)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全部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 460号)的规定:(1)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 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 14 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 高等专科学校)。
(2)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4)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 在编正式职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