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企业如何追回欠款?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地发展,企业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大大小小的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同时,在繁荣的背后,市场竞争中也会有企业“死亡”凋谢。在这些“死亡”企业中,总会有企业遗留下来形形色色的经济纠纷有待解决,特别是债权债务纠纷,一旦情势恶化,债权人企业找不到债务人,货款回收就是个大难题,往往给相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相当大的财务、法律风险。
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大概有两种情形,一方面,我们的债权人往往会想,债务人公司没有什么剩余资产、人去楼空,起诉也找不到债务人,法院判决了又无法执行,不愿意付出无谓的人力和财力去追讨债务;另一方面,债务人也抱着侥幸心理,“我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债务...全部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地发展,企业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大大小小的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同时,在繁荣的背后,市场竞争中也会有企业“死亡”凋谢。在这些“死亡”企业中,总会有企业遗留下来形形色色的经济纠纷有待解决,特别是债权债务纠纷,一旦情势恶化,债权人企业找不到债务人,货款回收就是个大难题,往往给相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相当大的财务、法律风险。
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大概有两种情形,一方面,我们的债权人往往会想,债务人公司没有什么剩余资产、人去楼空,起诉也找不到债务人,法院判决了又无法执行,不愿意付出无谓的人力和财力去追讨债务;另一方面,债务人也抱着侥幸心理,“我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债务与我个人无关,我一走了之。
”任凭企业被吊销,或者有的债务人恶意对企业进行一般清算,在企业注销过程中留下引起纠纷的隐患。笔者认为以上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好律师总能找到债务人
有这样的一个案例,天津某家具公司与北京某外贸公司发生了一笔出口家具的货款纠纷,天津公司找到笔者咨询,现在与北京公司已经无法联系上了,人走楼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手机号也换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才能要回货款呢?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搜集、查找、组织证据,并代为提起诉讼。
由于诉状无法直接送达给被告(人都跑了,找不到接收人),笔者与法官沟通,进行了公告送达。经过长时间的等待,终于到了开庭的时间,由于证据比较充分,法官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对于胜诉的判决结果,笔者和当事人却高兴不起来,如果找不到被告债务人,判决何时才能履行呢?这时笔者经查询得知,被告已经由于未正常年检,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看来这个公司是无法起死回生了。
在与我的当事人进一步沟通后,笔者得知以前双方往来经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信件,被告拖欠货款后便从不回复邮件,但是所发的邮件未被退回。笔者分析得出结论,被告的邮箱目前属于正常状态,只是故意不回复邮件,但是,被告不查看邮件的可能性不大。
于是,笔者精心准备了一封律师函,告之被告公司及其股东,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如不履行生效判决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从被告的角度分析各种不利后果,并郑重告之,原告将坚持到底的决心。不久,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便主动找到原告律师,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判决,并及时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债权人因此收回了货款。
有些情况下,债务人是跑不了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况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实生活中一个股东(法定代表人)往往名下有多个企业,有些“老板”自己都不清楚有多少个公司,有的公司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就不予理睬,对这个公司就“放弃”了;还有的“老板”认为,自己可以在其他地方重新再开新公司。
殊不知,现在行政部门对这方便加强了管理,全国各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未正常年检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进行了黑名单管理,如果某个“老板”的一个公司被吊销了,其他的公司也无法进行年检。因此,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要对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有任何程序上的瑕疵,以免未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责任负担。
我国公司法第第一百九十条对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也有一些企业在被起诉后,往往想通过匆匆办理一般清算,从而注销掉负债的公司,从而逃避法律责任。大量案例表明,在此期间注销的企业,多数法院认定为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从而把债务判决由公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清算组成员承担。
以上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上述北京某外贸公司在出现债务纠纷后,选择一走了之,任凭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也不清算债权人债务,企图蒙混过关。但是,这种伎俩怎么能逃避法律的惩罚呢?只要债权人公司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法律手段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就像笔者代理北京某外贸公司诉讼中所采取的手法,恐怕不负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是逃避不了法律追究的,说不定也会主动找上门,主动履行货款交付的义务呢。
结语
笔者从本案办案经历中总结出这样一个道理,对于债权人来讲,为了诉争自己的权益,应当不惧得失,坚信法律正义会最终实现的信念。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忍气吞声,对于看似追讨无望的货款不去积极追讨,或者即使通过诉讼途径,也是患得患失,总是希望律师或法官为自己全面代劳,否则就认为律师不专业,法律不公正,如此以往只会使更多的老赖逍遥法外,企业蒙受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债权人在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时,要及时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千万不要让自己的企业陷于被动的境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