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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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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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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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