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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应如何定位呢?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应如何定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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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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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同于申请执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为经过严谨的庭审程序,裁决的内容准确性、稳定性相对较高,因此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不需再做审查。
  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待于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性,人民法院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  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接到接到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的执行申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其它执行案件的申请而立为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单独立案,再由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考虑到非诉执行案件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毕竟具有“非诉”性质,程序上亦不宜照搬诉讼程序,在有利查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当简则简。  对个别争议较大的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可以通过举行听证的形式,运用证据规则,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只有当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才能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后交由本院负责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机构执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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