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董事会决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全部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董事会决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2)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如未规定同时缴资的可不提交);(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变更企业类别:(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股东转让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2)合同、章程修改协议;(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2)合同、章程修改协议;(3)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4)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出资方式:(1)审批机关批准文件;(2)合同、章程修改协议;(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变动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1)外商投资企业按期缴付注册资本后,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人不须填写有关表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口头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即予开具《核转函》;(2)按期缴付注册资本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不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注销分支机构的,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1)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1)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董事会决议;(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4)外埠登记机关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核准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步骤2、本市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查询档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步骤1、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1)全部原工商登记档案复印件;(2)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本市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本市登记机关初步审查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申请人可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表格;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邮递方式或由企业自行带至本市登记机关。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并由企业交回外埠登记机关;本市登记机关受理后,企业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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