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定违约方需赔违约金并且要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请问这是否是公正合法的?
你说的情况不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而是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在“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 赔偿损失”之间用的关联词是“或者”,即选择一种方式,而不能同时全选。
另外 ,从理论上讲,如果你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则违约的事实就消灭了,即不能适用违约金;只有在你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这个违约事实成立,你应当给付违约金。
你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条款上写: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赔违约金,并且另一方有权利让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从这个合同条款看两个责任是并列关系,则...全部
你说的情况不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而是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在“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 赔偿损失”之间用的关联词是“或者”,即选择一种方式,而不能同时全选。
另外 ,从理论上讲,如果你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则违约的事实就消灭了,即不能适用违约金;只有在你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这个违约事实成立,你应当给付违约金。
你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条款上写: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赔违约金,并且另一方有权利让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从这个合同条款看两个责任是并列关系,则应当同时承担责任。但你们的这一合同条款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属于“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以你的违约责任依然存在。但由于关于违约金这部分无效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你或者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但不应承担双项责任。
说这些好象没啥用了,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就是说该仲裁已经生效了,你必须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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