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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在职场有什么特权?

孕妇在职场有什么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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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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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权”一:怀孕期间不被辞退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降低其基本工资。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所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非女职工看不惯老板,主动炒了老板的鱿鱼,否则,在此期间,哪个老板都不能炒我们的鱿鱼。
   “特权”二:劳动安全受保障的权利 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61条和63条对孕期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受保障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5、6、7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家对怀孕和生了宝宝之后的女同胞在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上都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以确保她们有充分的时间休养和照顾宝宝。   “特权”三:孕产期的带薪休假保障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怀孕期间因流产、生育而给予的特殊假期待遇。
  这些规定是: 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所以 女职工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假期都视同劳动时间待遇,国家给予足够的时间让刚刚当上妈妈的女同胞们休养身体、照顾孩子,直到孩子一岁左右。
    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人性关怀的一面。劳动部门还给予各省市自治区以一定的独立立法权力。让他们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尽的规则贯彻上述规定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创造更为人性和谐的环境,让孕期和产期的女同胞平稳健康度过这段特殊时期。
   “特权”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当然,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是有所差异的。
    现在各单位都给在职的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一些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也可从保险理赔中得到报销。广大女同胞们在孕产期的经济负担相对减小了。 另外,我国《婚姻法》也有对孕产期妇女的特别保护规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继承法》中关于遗腹子也有特殊的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集成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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