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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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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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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 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
  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 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 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  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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