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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按照怎样的顺序清偿?

破产财产按照怎样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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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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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按照如下 顺序清偿:(1) 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为了 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破产案件 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用、变价费用、分配 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 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破产 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2) 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 清偿破产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主要是指破 产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纳人统筹 基金的部分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保险费, 以及破产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款。
  (4) 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 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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