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非破产之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对非破产之连带债务人的权利
(一)对非破产之连带债务人的权利
通常而言,在狭义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若某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但在补充债务中,若要对补充债务人主张权利,还须突破一些实体法上的限制,如先诉抗辩权,在破产主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由于其显然陷入不能履行债务的状态,债权人往往只能获得较少的清偿,如果此时仍然允许保证人援引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再向保证人求偿,可能会加重债权人的损失。
与限制先诉抗辩权不同,在主债权本尚未到期,但因主债务人破产依法提前到期的情况下,该提前到期对包括保证人在内的广义连带债务人的...全部
债权人对非破产之连带债务人的权利
(一)对非破产之连带债务人的权利
通常而言,在狭义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若某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但在补充债务中,若要对补充债务人主张权利,还须突破一些实体法上的限制,如先诉抗辩权,在破产主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由于其显然陷入不能履行债务的状态,债权人往往只能获得较少的清偿,如果此时仍然允许保证人援引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再向保证人求偿,可能会加重债权人的损失。
与限制先诉抗辩权不同,在主债权本尚未到期,但因主债务人破产依法提前到期的情况下,该提前到期对包括保证人在内的广义连带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并不发生影响,对于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原则上并不起算,保证人无须履行清偿义务。
由于破产程序而产生的特殊安排并不应改变连带债务的担保属性,影响债权人对连带债务的权利,破产中债务免除不应及于连带债务人。但是,若主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及和解协议中同意免除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原则上该免除对连带债务人有效。
(二)企业破产中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当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时,合伙企业的单个债权人能否像针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一样,直接请求普通合伙人就债权总额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呢?
对此,我国法并无明文规定,而从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回答是否定的。
在合伙企业破产时,对于合伙人连带清偿责任的追究,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进行。
首先,破产管理人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由其行使债权有助于避免债权人之间的协调难题;其次,由破产管理人统一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有助于保障债权人平等受偿,避免个别清偿;另外,在合伙企业破产时,由于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密不可分,合伙企业债权人对合伙人的追偿很有可能影响合伙企业整体清算乃至重整程序的进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