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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丙系邻居,丙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入,而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人后及时扑灭了丙家的大火。对于乙家院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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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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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的是紧急避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危险有时来自于人的行为,有时来自于自然原因,但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因此在所有国家的法律中,紧急避险都是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案中,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甲是为了丙的利益而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第三人乙利益损害的,丙作为受益人,应当对乙的损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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