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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有什么待遇?

宁波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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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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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待。   2、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3、义务兵原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有条件的,应当对义务兵或其家属给予优待金标准以外的补贴。
     4、义务兵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   5、义务兵优待金由各县(市、区)统一筹集;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由市统一筹集。     6、义务兵优待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7、应征入伍的义务兵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关系予以保留;   (二)住房分配、拆迁安置、购房标准、建房用地标准,其家属享受从优待遇;   (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安排农转非等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8、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9、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市和县(市、区)安置部门应当会同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地区,优先安排其上岗或者就业;其待遇应当不低于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10、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扶持其劳动致富,乡(镇)企业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向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伍军人。
     11、义务兵由工作单位应征入伍的,原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退伍后回原单位的,或者录用原无工作单位的退伍军人,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12、义务兵入伍前从事各类技术工种的,退伍后经有关部门复训考试合格,应当予以核发相应的技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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