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是干什么的?
业务代表工作职责 1、 完成所辖地区的促销推广目标; 2、 负责所辖区域终端管理; 3、 协助经销商进行渠道分销覆盖; 4、 协助经销商制定进货计划; 5、 维持价格秩序,控制货物流量、流向; 6、 对公司促销品进行控制管理; 7、 及时反馈商务信息; 8、 监控广告计划的实施; 9、 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报请,并提出解决或改进措施。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全部
业务代表工作职责 1、 完成所辖地区的促销推广目标; 2、 负责所辖区域终端管理; 3、 协助经销商进行渠道分销覆盖; 4、 协助经销商制定进货计划; 5、 维持价格秩序,控制货物流量、流向; 6、 对公司促销品进行控制管理; 7、 及时反馈商务信息; 8、 监控广告计划的实施; 9、 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报请,并提出解决或改进措施。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
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
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 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