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只有清楚掌握了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才能及时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可以要求司法赔偿。不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虽然非常清楚,但是真的计算起来却很少有人能真的算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