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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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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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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具体有以上情况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其中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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