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如何撤消
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该部门规章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由此可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不存在“撤消”的行政处理,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等行政处理。 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部
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该部门规章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由此可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不存在“撤消”的行政处理,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等行政处理。 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