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哪些区别?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无效的合...全部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之后,存在转化的可能,可以依撤销权人的主张,转化为有效或者转化为无效。
(四)主张无效或撤销、变更的权利人不同。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无效,第三人可以主张其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无效的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主张撤销或者变更。依《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对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
(五)能否依职权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不同。对于无效的合同,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诉讼中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官均应当主动依职权确认其无效。但是,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只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而不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之利益,所以,法官只能依当事人的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绝不能主动依职权撤销或者变更。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即使法官明知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而且撤销、变更后会实现公平,但是,只要享有撤销权、变更权的权利人未提出撤销、变更的请求,法官就不能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判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