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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也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

男方为要回彩礼,可否也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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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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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邱某及其父母借婚姻向原告余某索取礼金74800元,余某与邱某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故余某要求返还礼金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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