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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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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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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
  ”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  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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