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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党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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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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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党章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 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 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 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 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 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 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 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 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 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此外,十八大党章第七章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还规定,党组织对 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 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 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 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 以批评教育。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 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 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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