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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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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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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
  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并组织实施。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 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 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意向用地者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 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 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 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 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 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 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 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 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协商并达成协议。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 的,方可达成协议。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县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 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 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支付土地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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