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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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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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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施工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 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 施工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并且没有设置明显标志 和采取安全措施。
  施工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给不特定的路人 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应承担消除这一危险的责任,所以,立法规定施工有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如果施工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而导致 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则该施工人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侵害了他人的人 身权利。
  但是,如果施工人在非属公共场所和道路边的其它地方施工,例 如,施工人在其自家小院内掘井,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并不构成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  2。
   受害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中,受 害人不可能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而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而且,受到侵 害的人身权一般只能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特殊情况下也包括自然人 的身体权。
  例如,因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某行人通过 时失足掉人一污水井内,虽然其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没有受到损害,但 该行人浑身上下被污水浸透,狼狈不堪,这种情况下视为是对该行人身体权 的侵害。
    3。 施工人的不作为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 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较容易认定,但有时也比较困难。4。 施工人主观上有过错。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如果施工人没有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视为施工人主观 上存在过错。一般而言,施工人是基于过失而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
    如果施 工人不能举证自己对未尽到该法定义务没有过失,那么受害人只需证明施工 人实施了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侵害行为存在因果 关系,就可以主张地面施工侵权责任成立,从而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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