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如何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认定的产品,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重复认定或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获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 对达不到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负责产品 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否则,认定机构应暂停使 用或撤销产品认定证书。第二十五条用户对获得认定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 可直接向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提出改进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拒 不承担责任的,也可向认定机构投诉,认定机构应在30天内调 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及其...全部
第二十三条获得认定的产品,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重复认定或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获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 对达不到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负责产品 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否则,认定机构应暂停使 用或撤销产品认定证书。第二十五条用户对获得认定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 可直接向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提出改进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拒 不承担责任的,也可向认定机构投诉,认定机构应在30天内调 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科学、准确、真 实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范围进行 检测。
第二十八条认定和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不得向 申请企业提出超出其工作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第二十九条从事认定及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若有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 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从事与认定相关的工作。
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