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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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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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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探究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才能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联合体。
  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   ②此债权的性质:涉案债权属于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双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人格的丧失。
  对外,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仍然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独立的财产权。
    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 3、判决的履行问题 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形式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判决,在判决的实际履行中都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尚处于共有状态,让一方给付对方钱款,无异于把钱从左口袋装入右口袋。  这是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故而本案判决中强调,被告要以独立的个人财产来向原告偿还债务。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判决的切实履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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