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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借款应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借款应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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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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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承担连 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 偿共同债务。
  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借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以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此外,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也可 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 准:(1)夫妻有无共同借款的合意。如果夫妻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则该笔债务 即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因借款共同获益,夫妻双方虽没有共同借款 的合意,但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双方均带来利益,也应当为夫妻共同债 务。
    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有:(1) 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 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 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为了维 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我们认为原则上应由主张借款为 共同债务的一方举证证明,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 不承担偿还义务。  人民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 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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