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如何划分?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 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尚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全部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 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尚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 产上的权利是平筹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 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 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 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 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李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前虽然双方办了酒席但是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因此当时双方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因此其父亲的遗产因属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