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条件是什么呢
行政审批条件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全部
行政审批条件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二)住院医疗补助金审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负伤(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致伤)需住院治疗的,在24小时内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并到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2。
失业人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50%医疗费,但累计报销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届满后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三)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情形致死)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2。失业人员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确定。
供养1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40%;供养两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50%;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60%。按前述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供养每人达不到400元的,按供养每人400元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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