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指有关组织或个人,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选民的选举权利,妨害和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主要分为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两种类型。 认定机关是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授权部门。(1) 违反选举程序行为的认定。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是指有关组织或个人,因违法而导致操作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有关组织,如选举领専机构、组织机构等。 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如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村民等。违反选举程序包括故意和工作失误。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 违背直接、差额、无记名的选举原则;②...全部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指有关组织或个人,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选民的选举权利,妨害和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主要分为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两种类型。
认定机关是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授权部门。(1) 违反选举程序行为的认定。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是指有关组织或个人,因违法而导致操作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有关组织,如选举领専机构、组织机构等。
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如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村民等。违反选举程序包括故意和工作失误。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 违背直接、差额、无记名的选举原则;② 选民数、投票数及当选票数的计算不合法、不准确;③ 有候选人的选举候选人未依法产生;④ 投票选举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 扰乱、破坏选举行为的认定。扰乱、破坏选举,是指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打击报复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开对抗选举,破坏选举的行为,其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在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利,以达到非法意图的目的。
扰乱、破坏选举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选举,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所谓威胁,是指以给选民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示。
威胁,可能是肉体上的,如伤害生命、健康;可能是精神上的,如散布谣言、诽镑名誉、揭发隐私;也可能是财产方面的,如损坏财产。选民由于受到威胁,而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独立地行使选举权利。贿赂,是指为达到使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当选目的而用财物收买某些工作人员或选民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一种是贿赂选举领导、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使他们在选举中作弊,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一种是贿赂一般选民。伪造选票,指仿照选票的形状、格式制作假选票,以假充真的行为。② 违反《村委会组织法》不组织选举,擅自变更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有的组织或个人故意拖延或干扰选举;有的在选举中,画圈圈,定调子,搞指选、派选,进行“暗箱操作”,强奸民意的违法行为。③ 对检举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和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实行打击报复的。④ 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指除上述行为外的违法行为。如在选举中起哄、闹事、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打砸会场的,或利用非法宗教、宗派、帮派势力干扰选举的正常进行,或伪造选举文件、选民证的等。⑤ 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委会拒不移交影响新一届村委会正常开展工作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