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全部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
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为委托人服务的,但是行纪人所进行的服务不是一般提供劳务,而是须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为行纪合同的标的。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他方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义务相互对应;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而不是无偿的,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
故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而无需为实际履行,也无需采用特别的方式,故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