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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应归谁?小区道路改成停车场?

小区道路改成停车场,收益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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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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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小区共有道路上所建的停车位应由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自行经营侵犯了业主的权利。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停止经营、交出获得的收益并赔偿业主损失。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形成决议,将这些车位委托给物业公司经营,在除去必要的成本以外,由全体业主分配盈余。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此进行监督,但无权对是否封阳台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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