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上规定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我国抵押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不动产。不动产包括两类:一是建筑物,包括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当指尚未全部建成、运转正常的建设项目。将正在...全部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上规定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我国抵押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不动产。不动产包括两类:一是建筑物,包括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当指尚未全部建成、运转正常的建设项目。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俗称“楼花按揭”,主要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预售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人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预售房屋抵押是指买方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会在房屋可以预售前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获得开发资金,而在商品房具备预售资格后,对达成出售意向的房屋进行解抵押,然后将该房屋出售;而进行按揭贷款的买方在交付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再将从银行贷出的购房余款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从而又获得了继续开发的资金。
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纳人抵押财产范围,使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屋买售人获得了融资的便利,使银行扩大了贷款资金市场,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业、金融业的发展,并刺激了商品房消费市场的增长,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二是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林木、农作物等。
(2)动产。动产是指可以做存在地点的变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和效用的财产。动产的物理属性决定其易于转移、隐藏和遗失;动产的经济属性决定其可因使用或者自然力的作用而在短期内丧失交换价值或者使其交换价值发生严重下降;动产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动产的物权变动以占有转移为公示形式,受让人若为善意,即使出让人缺乏事实上的权利,也能获得完整的权利,故动产的法律属性决定其极易因转让而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
而抵押权仅为一种抽象的价值权,权利人在实行抵押权前不能获得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和支配,因而以动产为抵押权的标的极易因抵押人对动产的转让、转移、隐匿、遗失、灭失或者价值的下降而使其抵押权不能行使或者失去债权担保功能,故各国法律对此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也作出了限制,其第180条规定明确规定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和交通运输工具能够抵押,这些动产一般价值比较稳定,不易隐藏,其中船舶、飞行器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权利主体变更要履行一定的公法上的程序,以其为抵押物能够保障债权的清偿。
(3)财产权利。《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用益物权可以抵押,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需要注意抵押期限的约定不能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二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物权法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其原因有二:一是荒地并不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抵押权的行使不会对其基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二是为了促进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开发,为开发者提供融资的渠道。
《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的不同在于:一是并非所有依法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进行抵押,可以抵押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禁止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二是无须经发包人同意,强化了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处分其用益物权的权利,避免了非物权人对物权人处分其权利的干涉;同时也保障了抵押合同效力的稳定性,防止抵押合同因未经发包人同意效力出现瑕疵。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