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如何解释
所谓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它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当事人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体现和确立的。
附随义务理论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的“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该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全部
所谓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它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当事人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体现和确立的。
附随义务理论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的“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该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要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而只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解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平衡。
台湾学者王泽鉴老师也把附随义务定义为“债之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给予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义务,其主要的有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及充实义务”,也就是说把先合同义务、侯合同义务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均称为附随义务。
但是,先合同义务、侯合同义务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毕竟有着不同的功能、承担不同的责任,所以很多学者也指出不能简单的把三者统称为附随义务,因此,学理上出现了广义的附随义务和狭义的附随义务之分。前者认为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发生,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负担的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而狭义的附随义务则仅限发生于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我国法律实践中,采用的是狭义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因此,在我国,附随义务应当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的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当将对合同向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说明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向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富有向对方进行说明解释的义务。
如《合同法》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多数是积极地给付义务,而债权人要实现其债权,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者不能达到履行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即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向对方及合同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利益。
。
5、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6、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对方人身和财产安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