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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有哪些?

2018年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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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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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颅脑、脊髓损伤 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 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  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
  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三、听器听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四、视器视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五、颈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  0cm2以上。 六、胸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七、腹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八、盆部及会阴损伤 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九、脊柱四肢损伤 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十、手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十一、体表损伤 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十二、其他损伤 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
  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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