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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的项目及手续流程有哪些?

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的项目及手续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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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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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低于)法定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并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或系统门诊病历。 (2)近半年以上的血、尿化验单,不得少于5次。 (3)近期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如有转移,应有原发病灶的记录。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附件: 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指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5、本标准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备材料参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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