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 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
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全部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 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
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 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并且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类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另一类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