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的,如何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农民专业 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另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前一种情况是为 了向登记机关骗取登记,后一种情况是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中 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这两种欺诈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合作社如果改正其违法行为就不再予以处罚;实施以上...全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农民专业 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另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前一种情况是为 了向登记机关骗取登记,后一种情况是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中 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这两种欺诈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合作社如果改正其违法行为就不再予以处罚;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登 记机关撤销登记。
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是指,故意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设立、变更合作社的登记申请书、章程、法定代表人或理事的身份证明等文 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用除提供虚假登记材料以外的其他 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
对于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认定都要考虑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故意,并以骗取登记为目的。(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 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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