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包方是否有权收回承包地?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 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 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 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人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 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五条...全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 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 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 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人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 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 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 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 层经营体制,赋予承包人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 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禁止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处理。
原则上禁止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发包方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地,这可以切实 保障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从而有利于调动承包方对承包地 进行长期投人的积极性,鼓励承包方进行长期投资,从而能够提高土地肥力和产出水平,促进生产,发展社会经济。
因此,《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都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 地。根据这两个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外,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即使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 比如,承包方家庭中一人或数人死亡;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 城市就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承包方进城 务工等情况,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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