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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呢?

法律是如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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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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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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