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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吗?

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能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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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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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 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 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要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 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 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可以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 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 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 灭或者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 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
  所谓不行使,即消极的不作为,是否 出于债权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都暂且不问。  (3) 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 能否实现,难以预料,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的干预 实属过分。
  反之,若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 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经 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4)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 足的危险,才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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